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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亚市各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: 为了打击药品的非法购销渠道,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的用药行为,保证药品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,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 一、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购进药品必须审核购进单位及其业务代表的合法性:1、必须要求购进单位提供加盖红印的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或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批发)及工商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,注意审核其生产或经营范围、有效期限等;2、业务代表必须提供《法人授权委托书》及身份证、上岗证(药监部门培训合格证)的复印件,注意审核其委托地区、委托权限、委托期限等。 二、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购进药品必须做好药品购进记录,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批号、有效期、生产厂商、供货单位、购货数量、购进价格、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。 三、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从无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批发)的单位购进药品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,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。 四、医疗机构、个体诊所药品购进记录不规范、不完整、不真实,或者尚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的,责令改正,并按情节轻重,依据《药品流通监督管办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海南省三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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